财云股票配资 渤海租赁: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(第五期)2024年付息公告

时间:2025-01-01 16:33 点击:200

财云股票配资 渤海租赁: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(第五期)2024年付息公告

证券代码:000415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证券简称:渤海租赁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2024-082 债券代码:112810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证券简称:18 渤租 05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   特别提示: 下简称“渤海租赁”或“公司”)2018 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(第 五期)(以下简称“本期债券”)2021 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 2023 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,“18 渤租 05”自 2021 年 12 月 5 日到期之日起本 金展期至 2026 年 12 月 5 日(如遇非交易日,则顺延至其后的第 1 个交易日,顺 延期间不另计息)兑付,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 4.00%,按年付息。   为确保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,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   一、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(第五期)。 人会议决议及 2023 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,本期债券本金自到期之日起 展期至 2026 年 12 月 5 日(如遇非交易日,则顺延至其后的第 1 个交易日,顺延 期间不另计息)兑付。 在本期债券前 3 年票面利率为 7.00%;根据本期债券 2021 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及 2023 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,本期债券本金到期之日自 2021 年 12 月 5 日展期至 2026 年 12 月 5 日,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 4.00%,按年付息。 日或休息日,则顺延至其后的第 1 个交易日),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。 或休息日,则顺延至其后的第 1 个交易日,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。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。   二、本期债券本金展期情况   公司于 2021 年 11 月 2 日 9:00 至 18:00 召开了“18 渤租 05”2021 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就“18 渤租 05”修改部分条 款及申请“18 渤租 05”本金展期的议案》等议案,“18 渤租 05”自 2021 年 12 月 5 日到期之日起本金展期 2 年,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 4.00%,按年付息。   公司于 2023 年 4 月 20 日 9:00 至 2023 年 4 月 21 日 12:00 召开了“18 渤租 展期的议案》等议案,“18 渤租 05”自 2023 年 12 月 5 日到期之日起本金展期   三、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含该日)。 票面利率为 4.00%,每手债券面值 1,000 元的“18 渤租 05”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利息为人民币 32.00 元;非居民企业(包含 QFII、RQFII)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 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 40.00 元。   四、债权登记日、除息日及付息日   五、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  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:截至 2024 年 12 月 4 日(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)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,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“18 渤租 05”债 券持有人。   六、债券付息方法   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。   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,本公司将 在本次付息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(兑付)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。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,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 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(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 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)。   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,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 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,则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,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。   七、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 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, 本期债券个人(包括证券投资基金)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,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 20%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》(国税函2003612 号)规定,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,就地入库。   根据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、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 2021 年 34 号),自 2021 年 11 月 7 日 起至 2025 年 12 月 31 日止,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。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、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。   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。   八、咨询联系方式   法定代表人:金川   咨询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 4 号 3 号楼宏源大厦 10 层 咨询联系人:聂壮、胡逸凡 咨询电话:010-58102695、010-58102687 法定代表人:王军 咨询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 2026 号能源大厦南塔楼 15 层 咨询联系人:丁锦印、陈冬菊 咨询电话:0755-23934048 特此公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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